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金达福药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35950.34元(截止2019年2月12日),剩余利息自2019年2月13日始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一并由被告偿付给原告;

二、被告河北金达福药业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88元,减半收取计12344元,由被告***、被告河北金达福药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12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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