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康佳龙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222民初615号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种畜场,住***。

法定代表人:江林源,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蕙,广西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康佳龙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金木,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4月7日

待裁定事项: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种畜场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许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种畜场负担。

审判员 熊苑翔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韦贵法

书记员 温慧萍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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