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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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康佳龙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222民初615号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种畜场,住***。 法定代表人:江林源,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蕙,广西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康佳龙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金木,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4月7日 待裁定事项: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种畜场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许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种畜场负担。 审判员 熊苑翔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韦贵法 书记员 温慧萍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