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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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南宁市韵歌电子产品销售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应以其经营管理的资产支付原告南宁市韵歌电子产品销售部货款128181元; 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应以其经营管理的资产支付原告南宁市韵歌电子产品销售部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281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从2018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在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不足部分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韵歌电子产品销售部清偿。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478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