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借款本金99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026,902.87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11月12日,从2019年11月13日起,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对邱建源及被告***提供担保的广西藤县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750,6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967,937.70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26日,从2019年9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750,6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2,4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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