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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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祥钢物资有限公司 柳江县建都铸造厂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祥钢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00元; 二、被告广西祥钢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截至2019年9月4日利息人民币242788元、罚息人民币265132.50元、复利人民币22490.47元(利息从2017年12月15日计至2018年12月13日止,罚息从2018年12月14日暂计至2019年9月4日,复利从2017年12月21日暂计至2019年9月4日,之后至债务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柳江县建都铸造厂、***、***、***、***、***对被告广西祥钢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祥钢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13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52713元,由被告广西祥钢物资有限公司、柳江县建都铸造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