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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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1123民初8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1123民初8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车辆修理费、拖车费、施救拖车费、停车费、垫付医药费等合计人民币17936元。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55元(原告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合计60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