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阜航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699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269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借期内借款利率按年利率6.02%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20000元;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逾期罚息利率按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按年利率9.03%计算,另外,按合同条文规定,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及罚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被告河北汇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被告河北阜航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行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动产清单详见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 六、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被告***、***共有的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权证房房权证号为景州字第**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计94500元,由被告河北阜航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汇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