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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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21民初2483号 原告:成都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诗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飙,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成都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成都富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辛建辉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杰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