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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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74.9元及利息(2018年6月2日之前的利息为2837元,2018年6月2日之后利息以4974.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用186元、二审诉讼费用176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