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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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6689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误工费37472.2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637元、车辆损失费507元、合计12050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直接拨付给原告,原告***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红安县支行,账号62×××76)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7497.77元、误工费3595.64元、护理费12260.19元、伙食补助费6100元、营养费4500元,共计123953.6元;(扣除原告***应返还被告***垫付款19900元,剩余104053.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支公司直接拨付给原告,原告***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红安县支行,账号62×××76) 三、被告***赔偿原告***伤残鉴定费2100元; 四、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22000元;(扣除被告***应给付原告***的伤残鉴定费2100元,剩余199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被告***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永清支行,账号:62×××77)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8元,减半收取249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