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3民初5432号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杜文强,系公司行长。 被告: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河北团成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星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涛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