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吉丰运输有限公司
苏州耀宇物流有限公司
南京征途物流有限公司
法科达拉(苏州)包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苏州吉丰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耀宇物流有限公司6600元及利息损失(以6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苏州耀宇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苏州吉丰运输有限公司全部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苏州耀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4元,苏州吉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苏州耀宇物流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苏州吉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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