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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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01,486.5元人民币(已扣除垫付的10,000元); 二、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公司支付被告***25,700元人民币;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到本院指定帐户(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7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0元,减半征收3695元,由原告***承担717元,被告***、武汉汇丰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29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