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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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3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35333.33元以及自2018年8月2日起至上述第一项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2018年12月30日前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31日起以上述第一项未履行金额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被告杭州志合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志合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乡厨盟邦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44元,由原告***负担490元,被告***、杭州志合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志合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乡厨盟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53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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