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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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6472.4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息777.67元(前述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28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应以上述第一项未还垫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另行计付);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元,被告***、***共同负担127元。 原告杭州雪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