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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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65.94元,并偿付暂算至2019年9月23日的利息44.25元,罚息(含复利)404.95元,以及自2019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9.5‰计算的罚息、复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