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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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3800号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宇姮,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晓峰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庄荣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