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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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瑞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瑞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截至2018年1月1日之前的利息766666.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8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5942元,由被告***、***、南京瑞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3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