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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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 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283民初2372号 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培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邢雪芬,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住***。 被告: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然情况同上,系公司经理,梁萍丈夫。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0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3991.46元,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罚息及复利部分;若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付款项及2020年7月31日之后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及复利均按编号为BC2018121400000221《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向平度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调解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074元,减半收取4537元,保全费3157元,共计7694元,由被告***、被告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美艳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二O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姜倩云
书记员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