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
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283民初2372号

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培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邢雪芬,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住***。

被告: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然情况同上,系公司经理,梁萍丈夫。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0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3991.46元,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罚息及复利部分;若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付款项及2020年7月31日之后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及复利均按编号为BC2018121400000221《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向平度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调解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074元,减半收取4537元,保全费3157元,共计7694元,由被告***、被告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美艳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二O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姜倩云

书记员王艳玲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