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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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 青岛华泰海航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潍坊姿默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83民初3865号 原告:青岛华泰海航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刘书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潍坊姿默物流有限公司,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住***。 负责人:郑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华泰海航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姿默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损73240元、营运损失1377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890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华泰海航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姿默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青岛华泰海航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124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潍坊姿默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青岛华泰海航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77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原告青岛华泰海航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3.5元,由被告***、潍坊姿默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负担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建军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姜晓杰 书记员张君丽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