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3民初4173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葛建军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姜晓杰 书记员张君丽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