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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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3780号 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善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健秋,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妙红,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匡迪琪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曹吉琳 书记员栗文霞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