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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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11958号 原告: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宓雯,系该公司法务员。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长沙恒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汤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丽彬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