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德威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54912元、违约金536567.87元,并支付原告所欠货款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9元,由被告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