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联华快客便利连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反诉原告)宁波联华快客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原告(反诉被告)***发出《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通知函》解除双方于2017年6月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无效;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波联华快客便利连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波联华快客便利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波联华快客便利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