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稳实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湖州中泽嘉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炜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宁波炜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州中泽嘉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增资款本金7000万元及利息(以7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回购湖州中泽嘉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为0.96%,如与实际不一致,以实际为准); 二、***、宁波炜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湖州中泽嘉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损失20万元及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15.3万元; 三、驳回湖州中泽嘉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954元、保全费5000元,由***、宁波炜能资产管理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