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 郑州风景线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置业管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7元,由被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