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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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7元,由被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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