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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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郑州蝶阀厂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炳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人民币433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433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计算至2005年8月30日;罚息以本金433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自2005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22日); 三、杭州炳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河南郑州蝶阀厂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2004)郑上工商财字第004号《抵押物登记证》]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杭州炳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410元,由河南郑州蝶阀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440元,由杭州炳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68970元,保全费5000元,由杭州炳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99元,由河南郑州蝶阀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749元,由杭州炳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707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