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周口协和骨科医院
周口人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2740.1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1156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1975元,由原告***承担125元,由被告***承担1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17-12-23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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