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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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宿明彬、姚晓凤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625815.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晓凤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宿明彬、姚晓凤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宿明彬、姚晓凤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1644473.24元。 上述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书,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书,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