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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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安置业有限公司 广安鸿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广安华升商贸有限公司 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铭欣文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成都铭欣文商贸有限公司、广安鸿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安置业有限公司、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蒲晓鸿、蒲运涛向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欠款本息等3066463.39元及至债务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费用;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铭欣文商贸有限公司、广安鸿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蒲晓鸿、蒲运涛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安华升商贸有限公司、广安鸿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蒲晓鸿、蒲运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成都铭欣文商贸有限公司、广安鸿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安置业有限公司、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蒲晓鸿、蒲运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3099528.39元。 冻结、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