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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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3民初44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停运期间的损失、施救费共计6,1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44元,由***承担484元,由***承担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负担46元,由***负担4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