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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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71681.31元及利息、罚息(计至2020年2月27日止的利息4118.73元、罚息10.31元;从2020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贷款本金671681.31元为基数,按《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和罚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支付律师费17557元; 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即108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5元,合共148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