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金叶硅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金叶硅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1707.5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62.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叶硅胶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径付予原告连州市凯恩斯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20-07-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