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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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汇融地产有限公司 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华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市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下属被告成都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华分公司违法收取的案涉房屋出租收益25410元支付给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汇融名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代汇融名城小区全体业主保管)。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汇融名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元,由原告成都市成华区汇融名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629元,被告成都市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