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清远市尚高洁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和盛纸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粤1802民初8230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和盛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竹山村委会奉恩新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戴志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招治,公司职员。 被告:清远市尚高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北江工业园内(清三公路界牌路段旁)。 法定代表人:冯建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泽明,公司职员。 原告佛山市三水和盛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尚高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佛山市三水和盛纸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清偿货款630925.02元及该笔货款从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同期银行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的利息为10644.24元,本息合计5302277.87元。2、被告于2017年11月下达的采购订单号为POORD006609这份订单中还有1600个纸箱还没有送完给被告,未完成金额为2688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至12月,2018年1月至9月,原告佛山市三水和盛纸品有限公司先后向被告多次供应纸箱,经双方确认总计货款为630925.02元。原告经过多次向被告追讨货款一直未果,现诉至法院,请依法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佛山市三水和盛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尚高洁具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525665.02元。被告自愿于2019年1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498785.02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余下货款26880元。 二、原告佛山市三水和盛纸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42元,财产保全费3675元,合共8917元,由被告清远市尚高洁具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2019年3月30日前径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向晖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嘉敏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