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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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6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230.54元予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2月6日期间的公共分摊电费50.51元予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728.62元予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四、驳回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佛山市南海海逸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