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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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大饭店有限公司 南通洌尚纺织品有限公司 淮安洌尚纺织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602民初267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洌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益华,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洌尚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洌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华、被告洌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豪、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益华、黄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南通洌尚纺织品有限公司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包括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供原告(由原告的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复印。事实和理由:2008年6月10日,原告出资设立被告,成为被告的大股东。但被告成立至今,被告的运营、财务和人事任免等事宜均由被告实际控制人张毫单方决定,被告的资金流向及所有账目原告无法查看。原告多次要求查看公司账目被拒绝,原告也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张毫发函,要求查看公司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但也未提供。 被告洌尚公司辩称:1、原告对被告的财务帐仅有查阅权,没有复制权,其要求复印财务帐簿没有法律依据。2、被告的办公场所包括财务室,位于南通大饭店B楼1503室内,2015年4月30日、2016年1月26日财务室因非被告过错的意外事故两次被淹,导致财务室内电脑设备及财务资料全部毁损,在此之前的会计帐簿客观上已经无法提供。3、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原告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的财务资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08年6月公司成立至2014年5月15日,原告一直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被告公司的订单和客户基本均来源于原告,原告掌控着决定公司生存的这两大命脉,全面负责公司的业务经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存在不知情的事实,其在诉状中陈述公司注册以来实际控制人为张毫,以及帐目无法查看,与客观事实相悖,应原告的要求,2014年5月15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为张毫,但是原告作为前法定代表人没有将公司的资料包括财务资料与张毫进行交接。4、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告提供的订单显著减少,直至2015年底就不再有订单,被告因没有订单于2016年初已停止经营,税务申报为零申报,停止经营后公司不存在财务帐簿。5、原告于2013年投资设立淮安洌尚纺织品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被告一致,原告在清楚财务实际状况的基础上,要求查阅、复制被告财务帐簿,被告认为其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综上,2016年1月前的财务帐簿,客观上已经无法提供,之后因停业不存在财务帐簿,且原告不存在对公司财务不知情的事实,并可能损害被告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请应当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认定以下事实: 被告系于2008年6月10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系被告股东之一。 2014年5月15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张豪。 2016年12月,原告向张毫发出两份律师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张毫提供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并提出其目的为要求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要求分配利润。此后,被告未予书面答复,也未向原告提供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 一、被告南通洌尚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该公司成立以来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由***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阅、复制。 二、被告南通洌尚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供该公司成立以来至今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供原告***(由***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南通洌尚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审判长蔡抒晨 代理审判员姚雷 人民陪审员周英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修竹 |
| 裁判日期 | 2017-0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