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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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居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通中瑾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借款本金2852045.90元及期内利息168612.5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截至2016年10月28日的罚息1573.11元、复利6373.34元,以及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百分之五所确定利率的1.5倍计算(次年1月1日调整)的罚息及复利(其中罚息以借款本金2852045.90元为计算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168612.58元为计算基数)。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602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29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04-04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