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鸿泰玻璃钢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龙南县中复防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通鸿泰玻璃钢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22万元。

二、被告***、南通鸿泰玻璃钢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述股权转让款的逾期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7420元,由被告***、南通鸿泰玻璃钢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19-06-03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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