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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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旭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旭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47484.13元及利息(以447484.13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28元,减半收取9714元,由原告***负担2428元,被告西安旭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