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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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正大农牧食品有限公司 荥经县鑫恒源农牧有限公司 成都万春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荥经县鑫恒源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万春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定做款1206263.5元及利息173701.94元; 二、荥经县鑫恒源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成都万春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欠付定做款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付清定做款之日止); 三、确认成都万春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依照《养猪设备加工承揽合同》为荥经县鑫恒源农牧有限公司安装的改造设备(设备清单见附件)至荥经县鑫恒源农牧有限公司付清定做款前属成都万春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所有。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3元,由被告荥经县鑫恒源农牧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支付定做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