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文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972民初526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海,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文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46。 法定代表人:李俊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锦寿,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745.88元(按总房价1016955元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需要交代的程序性问题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锦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就争议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分析评述 一、2015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了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东莞市******************1********屋,总价为1016955元。《合同》相关约定有: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1.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房屋;2.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10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90日之内,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 二、被告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显示案涉房屋的备案日期为2017年5月27日。原告对该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原告主张被告在2017年5月27日才满足楼房交付条件,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5月27日期间的违约金,被告确认上述逾期交房的日期。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约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房价款,则被告亦应依约按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未能于2016年12月31日交房,构成违约,原告向被告主张违约金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及方式。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及原、被告陈述,案涉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2017年5月27日,被告在2017年5月27日才满足楼房交付条件,原告主张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5月27日,合法有据,按总房价1016955元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共90天,违约金为9152.6元(1016955元×0.0001×90天),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的违约金按万分之二计算,共57天,违约金为11593.28元(1016955元×0.0002×57天),以上违约金共计为20745.88元,原告主张违约金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 依照前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内容 限被告东莞市文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745.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受理费1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文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单晓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戍娜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