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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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卓安达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部县伏虎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卓安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794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9794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付)。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欠款,前述违约金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5元,减半收取计2257.5元,由被告南部县伏虎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