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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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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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018)被告湖北楚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制造、销售的肥料商品包装上使用“根动力”字样,停止在其网站(http://www.hbcfhg.com/)宣传中使用“根动力”商标的行为; (2018)被告新野县珍好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根动力”字样的肥料; (2018)被告湖北楚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四、驳回原告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被告湖北楚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