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高新文化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光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中心于2010年12月15日签订的伊通河长春市中心城区北段防洪工程(四化闸~一间堡铁路桥)第一标段土方工程《施工合同书》; 二、被告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313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031362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0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长春高新文化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61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退回原告5000元,被告负担121361元。鉴定费200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