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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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银港(四川)人造板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成渝达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成渝达能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盐银港(四川)人造板有限公司支付220469.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20469.3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成都成渝达能源公司在上述“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成都成渝达能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中盐银港(四川)人造板有限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205579.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驳回原告中盐银港(四川)人造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7元,减半收取计2303.5元,由被告成都成渝达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