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营口信达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口西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营口西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含税购房款26243870.18,并以26243870.18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相应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160元,由被告营口西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缓交至执行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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