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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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夏服饰有限公司 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联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盛夏服饰有限公司剩余货款411,648.04元; 二、被告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盛夏服饰有限公司利息(分别以41,509.3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起;以51,201.7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6日起;以42,081.5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以28,967.1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以12,486.7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6日起;以6,161.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以30,241.41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以83,086.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以64,367.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起;以5,565.7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以18,643.1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以31,543.0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均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盛夏服饰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盛夏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