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7355.38元,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52.31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0元,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0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强制险项下赔偿原告***护理费996.40元、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护理费212.24元,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90.96元;

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误工费4485.16元,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922.21元;

五、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辅助器具费226.1元,被告***赔偿原告***辅助器具费96.9元;

六、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交通费140.00元,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60.00元;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给付款项合计14045.28元,被告***给付款项合计5592.38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被告***负担175.00元,由被告***负担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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